天津师范大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流程
一、主要经办部门:
人事处档案室(办公楼A521电话:022-23766262)
二、档案(材料)移交要求:
1.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人事档案材料,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人事档案室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形成档案材料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截留干部档案材料,更不许从档案中抽取原件;
2.人事档案材料必须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人事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手续必须完备,凡规定应由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须盖章或签字后方能归档;组织鉴定、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审批表和录用聘用审批表,须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出国(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
3.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人、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
4.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纸型(长 297毫米 ,宽 210毫米 ),档材料必须认真书写,不得用不规范简化字和错别字,字迹要清楚、工整。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人事档案室发现送交的归档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填写不规范手续不齐备的档案材料,及时通知档案材料来源部门,补交材料或补办手续;
6.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须对需要移交的归档材料,编制准确、详细的移交清单。
三、归档内容:
第一类 履历材料
第二类 自传材料
第三类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 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 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 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档案移交人员需携带人事档案材料移交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档案移交人员将档案材料送至天津师范大学人事处档案室(办公楼A521)
3.档案接收人员核查材料清楚后,方可签字确认。
附件1:人事档案材料移交表